2024-03-13

中国反垄断进展(2024年1-2月更新)

作者: 钱晓强 林熙翔 杨壹凯 王丹琳 王宁

引言



2024年1-2月[1]立法和政策领域,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的通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指导手册》,并介绍了未来就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方面的工作思路与计划,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反垄断办”)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执法领域,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103宗,涉及能源、汽车、医药、私募基金投资、食品、材料等行业;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涉及垄断协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宗。司法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宁波四家稀土企业诉日立金属株式会社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的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系中国首例非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垄断案。


立法和政策领域


  • 2024年1月12日,反垄断办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行业协会的反垄断指南》[2],细化了行业协会可能违反《反垄断法》的具体情形,列举了行业协会应避免从事的高风险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明确了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考量因素。
  • 2024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规定》”)并于发布日开始实施[3]。《规定》提高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营业额标准,强调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动调查权,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申报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就《规定》具体内容的解读,请见《海问观察:中国反垄断进展:2023年回顾》
  • 2024年1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机制的通知》[4],指出各级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完善风险提示机制,丰富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要求的提示场景;强化政策指引,引导重点经营者对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指引》,建立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内控与预防,提高合规能力;加强数据整合、部门间协同联动,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等,推动经营者集中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筛选并关注重点经营主体和重点行业领域,推动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风险提示关口前移。
  • 2024年1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指导手册》[5],就经营者集中的概念、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时间与方式、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与营业额的认定方法、经营者集中审查的主要考量因素等问题作出了说明。
  • 2024年1月3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6]。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司长表示,市场监管总局将稳步推进事前合规、事中审查、事后追责常态化监管思路。事前聚焦合规倡导,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事中聚焦审查服务,提升审查质量效率,明确了简易案件“双二十”内部工作要求(即从企业申报到正式受理原则上不能超过20天,从正式受理到审结原则上不能超过20天);事后聚焦执法威慑,强化责任追究,市场监管总局正在研究制定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及《未达申报标准但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案件处理工作规则》,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包括“掐尖式”并购行为)加强监管。
  • 2024年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座谈会暨守护行动部署推进会。会议指出,2023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2,496件,罚没金额5.82亿元;会议强调要抓好2024年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力度,开展初级产品价格监测监管,强化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价格执法检查,抓好网络平台价格收费常态化监管;加大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一老一小”、医疗美容、消费品等民生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网络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强企护链工程[7]
  • 2024年2月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会上,市场监管总局发言人介绍,市场监管总局将持续纠治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推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加快出台,深入开展市场分割、地方保护问题专项整治;聚焦医药、教育、公用事业等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集中查处一批重大典型垄断违法案件;细化完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规则,推动加快修订《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研究制定《药品领域反垄断指南》《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等反垄断指南指引,加快制定《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规范》[8]
  • 2024年2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下达2023年度市场监管行业标准制订计划项目的通知》[9],指出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计划制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技术规范》的行业标准。
  • 2024年2月2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10]。会上,最高院发言人表示,最高院正在加快制定并即将公布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条文有50条左右,内容涉及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各方面内容,包括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相关市场界定、垄断协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相关民事责任等。


执法领域


  • 经营者集中审查领域

  • 无条件批准:2024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共103件,比2023年1-2月同比减少11.21%,比2023年11-12月环比减少41.81%,案件涉及能源、汽车、医药、私募基金投资、食品、材料等行业。

  • 垄断协议领域

  • 2024年1月12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1]。本案中,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焦作市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在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的组织下达成协议,各公司协同执行趋同的二手车交易服务费公示价格,并约定各公司的月销售额计算基数,通过“高交低补”、控制开票数量等手段达到分割销售市场之目的。为确保协议的顺利实施,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通过收取保证金、现场检查、税务数据比对等方式监督各公司价格执行和实际开票情况,套用特定公式计算出各公司当月应得销售收入,并通过现金、微信转账、个人银行卡转账等形式对销售收入再分配。据此,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焦作市二手车流通协会的行为构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万元;18家二手车交易市场公司的行为构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16家公司各处以2021年度销售额2%或3%的罚款,对2家2021年新开业、当年度财务数据不完整的公司各处以3,000元罚款,共计罚款约98.87万元。

  • 2024年1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云南省砚山县11家制砖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本案中,砚山县制砖协会于2018年4月召开会议,共同通过针对未按照协会规定砖价销售的成员单位予以罚款、由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堵路一个星期的决定。2018年5月,砚山县制砖协会再次召开会议,与成员单位共同制定最低砖价并做出了对违规企业具体的罚款金额,以及暗访巡查的机制。为加强对砖价的监督,2018年9月,砚山县制砖协会召开会议,集体通过此前两次会议中的决定,成立由协会带队的价格检查组监督落实最低价格的执行。2019年7月,各砖厂负责人再次召开会议,制定最新的最低砖价。截至调查之日,案涉制砖企业一直按照协会会议决定的最低砖价标准进行销售。据此,云南省市监局认定11家制砖企业的行为构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19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共计罚款约68.63万元。


司法领域


  • 2024年1月23日,Proterial, Ltd.(原名Hitachi Metals, Ltd. (日立金属株式会社),“Proterial”)在其官网发布声明称,最高院驳回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Proterial不构成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3]本案为我国首例涉及非标准必要专利的拒绝许可垄断案件。[14]

  • 基本案情本案涉及“烧结钕磁体”相关技术专利。2014年,Proterial拒绝向宁波科田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永久磁业有限公司、宁波同创强磁材料有限公司和宁波华辉磁业有限公司授权其烧结钕铁硼磁体专利,四家公司随后提起诉讼,指控Proterial的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 2021年4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Proterial所拥有的烧结钕铁硼必需专利的专利许可相关市场”,因此,Proterial作为该假定市场中唯一的专利权人,具有完全市场份额,其拒绝向一审原告授予专利许可的行为构成拒绝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判令Proterial赔偿总计1,430万元的损失,并禁止其拒绝授权。Proterial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 裁判要点[15]最高院在二审判决中指出,本案涉案相关商品市场应界定为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一审判决中对于相关商品市场的界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而由于一审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Proterial在涉案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其所提出的有关Proterial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应当相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难以成立。具体而言:
    (1) 就相关产品市场界定而言,一审原告主张Proterial的烧结钕铁硼专利不可替代并构成独立的相关市场,与烧结钕铁硼生产销售和有关技术发展公开的实际不符,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Proterial的相关专利在技术上为何且如何不可替代。从专利布局和使用角度,未获得Proterial专利许可的企业生产销售烧结钕铁硼并未受到来自Proterial的阻却,亦未有执法或司法机关从实体上认定相关企业实际侵害了Proterial的相关专利权。此外,一审原告主张Proterial的相关专利技术属于“必需的专利”,亦与其主张己方生产烧结钕铁硼对Proterial不构成专利侵权的立场相矛盾。
    (2) 就市场支配地位认定而言,在相关技术市场存在多个竞争性技术的情况下,实施该技术的下游产品的市场份额能够更为准确且方便地反映相关技术的市场状况,亦能够更为准确地反映拥有该技术的经营者的市场地位。鉴于Proterial及获其专利实施许可的企业的市场份额不高,其难以控制相关市场的交易条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Proterial的专利在技术上不可替代,相反表明Proterial的专利在技术上可替代,在技术上难以影响其他研发同类技术或者生产同类商品的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且一审原告关于Proterial的专利在商业上不可替代的主张并不能成立,Proterial在全球烧结钕铁硼材料生产技术市场并不具有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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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滑动阅览注释

[1]  截至2024年2月29日,以审结时间为准统计,上文中“2月”均截至2月29日。

[2]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fldzfys/art/2024/art_3ce3a7fec76146cfb8a7927db10683b2.html

[3] 具体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1/content_6928387.htm

[4] 具体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402/content_6930745.htm

[5]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fldes/jyzjzsbxbz/art/2024/art_12aa3c0c10cf44e69e1aec167a014b0b.html

[6] 具体请见: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2/content_6929434.htm

[7]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4/art_356569379e4643bb9bf8981d3b3760c1.html

[8] 具体请见:https://www.gov.cn/xinwen/2024zccfh/3/

[9]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4/art_872739b80d76441689a42a0a9f552eba.html

[10] 具体请见:http://www.scio.gov.cn/live/2024/33342/#

[11]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xzcf/art/2024/art_8d9c427dc27f44d994cef38057c2b7ae.html

[12] 具体请见:https://www.samr.gov.cn/fldes/tzgg/xzcf/art/2024/art_1b2902cfc49e4fd083956aa446bff029.html

static/file/file

[14] 具体请见:https://www.anjielaw.com/more/media-info.html?id=2137

[15] 具体请见:(2021)最高法知民终1413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49号以及(2021)最高法知民终1398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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