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香港作为亚洲最大的跨境私人财富管理中心,其于2020年跨境资产管理规模达3.7万亿,跨境财富规模达1.9万亿。截至目前,全球排名前15位的私人财富管理机构全部位于香港,全球100强基金管理公司中的70家均也位于香港。[1]为继续充分发挥香港这一优势,香港政府于2023年3月24日发表《有关香港发展家族办公室业务的政策宣言》(“《政府宣言》”),阐明香港政府致力于为家族办公室在香港发展缔造有利的环境,并发展香港成为领先的家族办公室枢纽。政府宣言中宣布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吸引家族办公室进驻香港,其中最为吸引人的一项政策当属“为单一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管理的家族投资控权工具提供利得税豁免”。为进一步落实这一项税务宽减政策,《2023年税务(修订)(家族投资控权工具的税务宽减)条例》[2](“《税务宽减条例》”)于2023年5月19日刊宪生效。
本文将围绕香港家族办公室的主题,着重介绍香港家族办公室概况、单一家族办公室的架构、持牌监管要求、税务宽减条件,以及香港和新加坡有关家族办公室概括对比。
1. 香港家族办公室概述
家族办公室成为越来越多超高净值人士用于管理家族财富的选择。不同于普通的公司、基金或信托,香港家族办公室承载着更多关于帮助家族实现财务的管理、增值以及传承的作用和意义。根据我们与投资推广署的沟通了解,为吸引更多家族办公室来港,香港政府专门设立了FamilyOfficeHK团队,为家族提供一站式和量身打造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教育需要、慈善业务以及家庭生活协助等。
2. 单一家族办公室架构
典型的单一家族办公室架构主要涉及三大主体:(i) 单一家族办公室,一般为法团形式,可在香港以外的地区设立,主要为家族投资控权工具(“家控工具”)提供服务,(ii) 家控工具,一般以法团、合伙或信托的形式设立,该等实体可在香港以外的地区设立,通常会考虑以离岸基金(如SPC或离岸有限合伙制基金)或香港有限合伙(LPF)的形式设立(关于香港有限合伙的相关介绍,可参见“离岸基金在香港的落地与发展”),以及(iii) 家族特定目的实体(“家族特体”),是由家控工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主要用于持有被投公司份额并进行合资格交易而设立的实体。
就单一家族办公室的常见架构,具体见下图:
3. 持牌和监管要求[3]
4. 税务宽减条件[4]
(1) 具资格的单一家族办公室须符合以下条件:
(2) 具资格家控工具须符合以下条件:
(3) 合资格交易和附带交易须符合以下条件:
(4) 反避税措施
为减低家控工具和家族特体通过投资于私人公司而避税的风险,家控工具和家族特体在私人公司的投资还须满足下述不动产测试和持有期测试,或者满足下述不动产测试、控制测试和短期资产测试。如不能满足其中任何一种组合,该家控工具或家族特体须就该项投资所产生的利润纳税:
5. 香港和新加坡家族办公室对比
香港对在海外成立的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税务宽减政策要求,普遍比新加坡更为宽松。其中,在香港享有税务宽减的单一家族办公室,其投资将不设地域限制,且在拥有权、最低资产门槛、及年度营运开支的要求门槛较低,更能灵活配置资产及运用资源。下表为香港和新加坡家族办公室税收优惠政策对比。
【注释】向上滑动阅览
[1] https://www.doj.gov.hk/mediatefirst/doc/en/speakers_powerpoints_4_e.pdf
[2]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egazettedownload?EGAZETTE_PDF_ID=31497
[3] 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match/api/circular/openFile?lang=TC&refNo=20EC1
https://www.sfc.hk/TC/Regulatory-functions/Intermediaries/Licensing/Quick-licensing-guide/Family-Offices
[4] https://www.ird.gov.hk/chi/tax/bus_fihv.htm
[5]《2022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于2023年1月1日生效。在新的外地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于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赚取的若干源自外地的收入会被视作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该等收入于香港收取时,除非满足实质经济业务的相关规定,否则将被征收利得税。这一立法举措是为了避免香港被欧盟列入税务不合作名单,经济实质要求并不会对决定利润来源地构成影响。换言之,受涵盖的纳税人仍可就其离岸收入申请免税,并同时在符合经济实质要求的情况下获税务豁免。https://www.ird.gov.hk/eng/tax/bus_fsie.htm
[6] https://www.ird.gov.hk/chs/tax/bus_pft.htm#a10
[7] “指名人士”是指与家族有关联的家控工具,家族特定目的实体,家族工具的中间家族特体,以及该家族成员。
[8] “指明资产”是指《税务条例》附表16C指明的资产。
[9] “短期资产”是指持有少于三年的资产,且不包括指明资产和在香港的不动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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