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最为重大的两项变化,一是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资本充实原则贯穿公司全生命周期,二是公司治理制度改革,从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迈进。这两项重大变化,都涉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内部经营核心和监事作为公司内部监督主体的职权和责任之变化;可以说,董监高法律责任正式进入2.0时代。本文拟就此进行详细介绍。
1. 完善了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增补了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内涵
(2)对监事的忠实义务要求提高至与董事高管相当
(3)加强了对董监高关联交易的规制
(4)完善了董监高不得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规定
(5)完善了董监高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6)扩大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2. 强化了董监高维护资本充实的责任
贯穿资本充实制度是本次新公司法修订的重头戏。在各方权利义务分配上,不仅对直接出资人(股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强化了公司运营过程中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抽逃出资、违规分红、违规减资、违规为他人取得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下,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均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相当于把董事、监事、高管安插在公司和股东之间各个可能导致资本违规流出的出口,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董监高在各环节维护资本充实的义务,也可以理解为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
3. 增加了董事高管执行职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
现行公司法下,董监高的赔偿责任包括董监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和董事高管对股东的赔偿责任:“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基础上,新公司法引入了董事高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明确董事高管对因其执行职务时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第三人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4. 加强了董事在公司清算中的责任
明确董事为清算义务人。现行公司法下,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的规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但由公司的“谁”来成立清算组,没有进一步规定,责任主体不清。新公司法引入“清算义务人”概念,明确规定董事是清算义务人(即在解散事由出现后规定期限内有义务组成清算组的人)。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款意在解决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久不启动清算的问题。
5. 新增了“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相关规制
(1)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执行公司事务亦需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新增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行事时的连带责任
结 语
综上,新公司法从各个维度强化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已贯穿公司从成立到注销的全生命周期。权责义相匹配,新公司法也增设了公司可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的相关制度。以上多维度的调整,是我国公司治理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走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应有之义,我们理解将整体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不过,一些新的责任条款还比较原则,后续司法实践中需要非常审慎合理的把握,避免寒蝉效应,方能更好的契合本次修法“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动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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