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数据跨境新规的颁布,是主管机构在秉持创新与治理双轮驱动、安全与发展良性互动监管方向上的向前一步,体现了切实呼应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心,利好外商对华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境内企业出海投资等各类境内外投资项目。
2024年3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信办”)发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同时配套发布了《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申报指南(第二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二版)》(合称“数据跨境新规”“规定”或“新规”)。
一、新规核心内容速览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实质性地简化了企业数据出境的行政侧合规程序,呼应了国家数据局等部门于2023年12月发布的《“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提出的“开放融合,安全有序”原则,为数据实现有序跨境流动提供制度框架上的依据和保障。
二、新规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影响
同时,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出于全球数据统一管理的考量,也尝试在我国一些自贸区内设立了数字业务公司,以期一定程度上获得自贸区的数据业务和数据跨境传输便利性红利。上述实践操作亦体现了我国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鼓励自贸区先行先试的重要意义。
三、新规对私募股权投资或并购项目的影响
2. 将完成数据跨境合规申报义务作为标的公司的交割后承诺之一。即,标的公司与投资方预计,在项目预期的时间表下,等到标的公司完成全部数据跨境合规申报工作再交割的决策可能无法满足市场发展或企业融资需求。投资方可能要求标的公司承诺,其将在给定的合理时限内,恰当落实数据跨境合规申报义务,并承担未能按时履行该等义务或在此期间被主管部门监察、受到处罚时的合同责任。该等处理常见于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处理的数据字段敏感程度有限,处理数据量级较小,或适用的数据合规出境渠道尚不明确的投资并购项目。
(四)新规对上市节点数据合规监管关注要点的影响
综上,考虑到企业上市确实是投资方或并购方最关注的退出渠道或阶段性重要目标之一,建议投资方对于标的公司,尤其是处于Pre-IPO轮次的标的公司开展预先沟通,就标的公司是否涉及数据跨境传输、数据跨境是否需要开展行政性申报进行摸底。如标的公司涉及开展行政性申报工作的,宜提示标的公司尽早准备材料,并预估该等申报流程对于上市时间表的可能影响;如认为标的公司不需要开展数据跨境合规申报的,则宜关注实践中成功上市企业对于自身不需要开展评估、认证或备案工作的论述逻辑,并尽早和标的公司律师沟通开展“形式性申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四、新规对中企出海项目的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汽车、医疗、金融等特别行业,鉴于其所属行业可能涉及大量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因此中国出海企业若涉及未被豁免的个人信息出境情形,则应当及时根据新规的要求进行数据跨境合规申报,或者对拟出境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或尽量进行匿名化处理。
结语
海问在大量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中国企业出海投资项目中,提供数据合规整体服务,其中特别是包括协助与数据出境有关的分析和备案、申报工作。我们密切关注立法和执法动态,为项目参与方设计切实可行的方案与结构,解决复杂场景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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