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2

香港资本市场监管动态(2024年5月及6月)

作者: 邹兆麟 陈嘉信 陈敏 卢俊谚(Myron Lo)罗玮璇(Jessica Law)

引言



本文概括2024年5月至6月证监会及联交所针对香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进行的重点纪律行动,供读者重点关注及留意。


香港证监会纪律行动


证监会取得针对星美文化旅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星美文化”,已除牌,前上市编号:2366)前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的非正审资产冻结令
背景:
证监会指在2010年至2012年间的关键时间,梁凤仪女士、前主席兼非执行董事黄宜弘先生(已故)及/或前执行董事蒋开方先生假借多份有关电视特许权的非真实买卖协议(代价合共为3.2775亿元),实施一项欺诈计划,导致星美文化购入定价严重过高的资产。星美文化因而蒙受的损失估计约为2.3536亿元,而梁女士或黄先生赚得的不当利润则介乎3,520万元至7,427万元。
行动:
证监会于2019年10月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针对梁女士、黄先生及蒋先生展开法律程序并于2024年5月从法庭取得针对梁女士的临时强制令以保存梁女士的资产直至法庭就有关程序作出最终裁决。

香港联交所纪律行动


联交所对苏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苏创燃气”,已除牌,前上市编号:1430)一名前任董事作出谴责
背景:
朱亚英女士于2013年7月至2019年8月担任苏创燃气执行董事期间,于2019年5月16日致使苏创燃气一家附属公司订立担保,令苏创燃气集团就此承担涉及人民币1.375亿元的风险。该担保属须予披露的交易,但朱女士没有按照公司内控框架规定就有关担保告知董事会,亦没有按《上市规则》在订立担保时刊发相关公告。
朱女士辞任董事后继续担任苏创燃气顾问,并在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期间致使苏创燃气进行一连串交易。朱女士亦未就有关交易通知董事会。
上述的担保和其他交易直到2021年9月才被该公司核数师发现,导致苏创燃气延迟刊发经修订2021年中期业绩及2021年中期报告,以反映该担保及其他交易的财务影响。
裁定:
朱女士未有就担保之事以合理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和其应任尽力遵守及促使苏创燃气遵守《上市规则》的合规责任。朱女士亦没有确保董事会获告知所有涉及重大财务风险的重大交易并违反了公司内控措施。朱女士有责任促使苏创燃气就担保遵守《上市规则》,但却未有就此采取任何行动,其不作为导致该公司在订立担保时未有刊发相关公告,违反《上市规则》第14.34条。同时,联交所亦裁定苏创燃气因朱女士行为失当而未能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前刊发2021年中期报告,违反《上市规则》第13.48(1)条。
联交所对朱女士作出谴责并指令朱女士若要再获委任为联交所上市公司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完成18小时有关监管及法律议题以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联交所对华星控股有限公司(“华星”,上市编号:8237)作出谴责及对两名前任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和公开谴责
背景:
华星于2020年6月21日宣布已透过发行一系列新可换股债券筹集约2,500万元的资金(“该资金”),并表示集资旨在偿还将于2020年11月30日到期的若干债券(“旧债券”。颜奕先生和拿督萧柏涛(“相关董事”)为当时华星仅有的两名执行董事,且拿督萧柏涛同时也是颜先生的妹夫。相关董事在未有知会其他董事的情况下将该资金的大部分用于偿还颜先生借予华星的若干股东贷款,导致华星没有足够资金赎回旧债券,最终出现债务违约。相关董事亦没有促使华星公布资金用途变动和债务违约事项。
裁定:
华星因未能于2020年12月1日或之前公布债务违约而违反了《GEM规则》第17.21条。联交所认为旧债券的金额对华星集团的营运来说十分重大,若华星赎回旧债券,华星集团便没有足够的营运资金维持营运。华星亦违反了《GEM规则》第18.07条及第18.32(8)(c)条,因为其未能于2021年3月31日刊发的2020年报中披露该资金用途的变动。联交所认为华星管理股东贷款的系统存在缺陷,例如没有机制确保付款审批规定得以遵守,或确保任何不合规情况会被发现及╱或纠正。若有董事在股东贷款中存在利益冲突,华星亦无机制经由董事会监察股东贷款及╱或作出任何必要批准。
相关董事在该资金的运用及管理旧债券方面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冲突,未能以华星的最佳利益、或为适当目的、或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二人亦没有向董事会申报他们于偿还股东贷款中的利益,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华星、其他债权人及股东之上,在避免利益冲突上构成严重失责。联交所认为相关董事理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应对利益冲突。他们至少应该:(i)告知其他董事颜先生追讨其股东贷款;(ii)商讨旧债券所涉负债及颜先生追讨其股东贷款对该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及(iii)避免参与华星就如何处理颜先生追讨股东贷款的决策过程,包括应否以该资金还款予颜先生而非赎回旧债券。
相关董事亦没有披露股东贷款还款、资金用途变动及债务违约事项,把董事会其他成员及投资大众蒙在鼓里,蓄意及/或持续地违反其于《GEM规则》第5.01条下的职责及对联交所作出的董事承诺。拿督萧柏涛作为华星监察主任亦没有就确保华星遵守《GEM规则》向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协助,尤其是有关披露该资金用途变动及债务违约,违反了《GEM规则》第5.20条。
联交所向华星作出谴责,指令华星对内部监控措施进行独立检讨。联交所亦对相关董事作出公开谴责,并向相关董事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即联交所认为,若相关董事留任董事,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联交所对中国海升果汁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海升”,已除牌,前上市编号:359)及五名董事作出谴责
背景:
中国海升于2021年10月13日刊发公告(“10月公告”)表示其非全资附属公司已订立协议出售其于一家公司的全部股本权益。中国海升于公告表示出售事项构成主要交易,故为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程序规定,中国海升将刊发通函并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寻求股东批准该出售事项。然而中国海升在没有遵守适用的《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况下继续进行出售事项并在刊发10月公告后仅一星期完成出售。
中国海升随后于2021年11月3日就寻求股东批准而将采取的行动刊发另一份公告(“11月公告”),表示它需要更多时间与核数师落实通函内的若干财务数据,因此,通函将延迟寄发。11月公告并无提及出售事项已经完成,使人认为出售事项尚未完成。
中国海升于2021年12月6日进一步刊发公告(“12月公告”)公布出售事项已完成并提及该公司拟刊发通函,以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股东追认出售事项,并将采取各种补救措施以避免日后出现违规。于联交所调查期间,中国海升自称于2021年遇到严重财务问题。由于现金流耗尽,它无法向为中国海升提供《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导致未能就出售事项遵守《上市规则》规定。中国海升从未刊发通函或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亦无提供证据证明已采取补救行动。
裁定:
中国海升就上述出售事项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4.38A、14.40及14.41条,其并无按规定刊发通函及取得股东批准。同时,11月公告及12月公告均不反映中国海升的真实状况,导致投资者对中国海升的事务及情况有所误解,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3(2)条。
前执行董事高亮先生、王亚森先生及屈兵练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赵伯详先生及刘忠立先生(“相关董事”)参与了出售事项,但未有竭力促使中国海升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违反了其董事声明及承诺。
联交所对中国海升和所有相关董事作出谴责,并指令相关董事日后若要再获委任为任何联交所上市公司或将于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先决条件是完成20小时的培训。
联交所对环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环能国际”,上市编号:1102)四名前任董事分别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及谴责
背景:
在2018年5月,环能国际附属公司在未经独立股东批准下订立构成主要及/或关连交易的贷款协议及补充协议,而该等贷款协议当中牵涉前主席兼执行董事李森先生和前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周学生先生,以致环能国际违反《上市规则》第十四及十四A章。环能国际于2019年8月的内控报告指出,公司在董事会批核、贷款授权及审批的现金及库务管理书面政策、关连交易等方面均存在多项内控缺失。
在2018年8月,李森先生与其妻子就一项债务(“该债务”)向周先生提供个人担保。该债务为周先生向一所由李森先生拥有的实体(“借款人”)提供约人民币1,800万元的贷款。在2018年12月,环能国际两家附属公司于对该债务订立担保,并以周先生为受益人。该担保完全不符合环能国际及/或有关附属公司的利益。同时,该担保作为环能国际的关连交易,并未获得环能国际及/或有关附属公司任何董事批准。其后,周先生再次在未经环能国际及/或有关附属公司任何董事批准下订立转让契据,将其于该债务下的权利转让予一名独立第三方。借款人最终拖欠债务,导致有关附属公司被展开仲裁程序,有关附属公司被判支付约人民币1,850万元,导致有关附属公司银行账户内相当于裁决金额的账款自2019年10月起被冻结12个月。
在2019年至2020年间,李森先生没有知会环能国际其因涉嫌挪用公款而在中国内地被检控,导致环能国际未能够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条的规定作出公告。
在2020年6月,李森先生于环能国际的股权以强制执行股份押记的方式转让予债权人,令该债权人成为环能国际的最大股东。其后董事会召开会议以商讨应否向公众披露有关强制执行押记的资料时,前执行董事钟劲华先生和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李锦元先生在知悉李森先生的利益冲突下仍盲目支持李森先生并投票不披露此事。李森先生亦没有因利益冲突放弃投票,反而以主席身份投下决定性一票,议决不刊发任何公告。
在2020年6月底,董事会议决暂停李森先生的董事职务。李森先生随即于当天安排环能国际刊发未经董事会授权及具误导成份的两份公告,令环能国际须立即采取补救行动以更正市场上的错误资料,包括申请短暂停牌并刊发澄清公告。
裁定:
联交所认为李森先生将自身利益凌驾于环能国际之上,未有知会董事会或向董事会申报其于有关担保及转让契据中的利益冲突,令环能国际未能考虑该担保或任何《上市规则》条文规定的潜在影响和面临重大财务风险也令环能国际集团面临重大财务风险。此外,李森先生未能以适当目的及符合环能国际整体利益的方式行事,并滥用董事权力,没有在有关披露强制执行该押记的会议中避免及/或处理利益冲突,并蓄意安排环能国际刊发未经董事会授权的公告,向公众投资者散播具误导成份的资料。李先生亦无通知环能国际有关被检控的资料,未能以适当目的行事。因此,联交所裁定李森先生违反了《上市规则》第 3.08、13.44及13.51C条。其违反了上述规则且未能确保环能国际设有足够的内控系统及未能促使环能国际遵守第13.51(2)(v)条,亦使他违反尽力承诺及竭力承诺。联交所裁定李森先生屡次严重未能履行其于《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下的责任。
联交所认为周先生同样未能避免及/或处理利益冲突。周先生于订立该担保及该转让契据时显然有利益冲突,且不合环能国际或有关附属公司的利益。该担保为环能国际的关连交易,但其并无采取任何措施处理此情况下的冲突,亦无知会董事会有关该担保及/或该转让契据,令环能国际未能考虑该担保或任何《上市规则》条文规定的潜在影响。联交所亦认为周先生未能全面及公平地披露其于未经授权交易中的权益,未能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董事所应有的程度。周先生同时未能确保环能国际设有足够的内控系统。因此,联交所裁定周先生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亦因而违反了尽力承诺及竭力承诺。周先生严重未能履行其于《上市规则》及董事承诺下的责任,若其留任董事会,将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联交所认为钟先生及李锦元先生未能全面及公平地披露其于未经授权交易中的权益,未能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董事所应有的程度,因此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8条。
另外,李森先生、钟先生及李锦元先生未有配合联交所的调查,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联交所对李先生、钟先生及李锦元先生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即联交所认为三位董事不适合担任环能国际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职务。联交所对周先生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即联交所认为若周先生仍留任环能国际董事会的董事,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联交所同时对上述四名董事作出谴责。
联交所对东胜智慧城市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东胜智慧”,上市编号:265)及一名现任董事作出批评
背景:
东胜智能于2019年先后两次以先旧后新方式配售股份。期间,东胜智能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石保栋先生为东胜智能控股股东的最终实益拥有人。该两次配售前,石先生均在网上会议中向其所挑选的与会者表示,他们每认购一股配售股份,东胜智慧控股股东便会免费向其送赠多一股股份。然而,配售公告中未有披露任何有关免费股份安排的资料。联交所对此事展开调查后,东胜智能于2023年11月1日刊发补充公告,披露免费股份安排并承认其因未有于配售公告中披露免费股份安排而违反《上市规则》第2.13(2)条。
裁定:
基于免费股份安排对先旧后新配售而言的性质及相关性,东胜智慧未有于配售公告中披露免费股份安排,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13(2)条。
石先生未有采取行动促使东胜智慧履行于《上市规则》第2.13(2)条下的披露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09B条。
联交所对东胜智慧和石先生作出批评,并指令石先生完成17小时关于监管及法律议题及《上市规则》合规事宜的培训。
海问香港公司法及资本市场团队具备买卖并购、上市前投资、首次上市(IPO、合规、融资各种项目的服务能力,并对上市公司合规拥有丰富经验。如对上述合规事宜有进一步咨询,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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